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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两高”批复是否能够终结“玩具枪入刑”现象?

2018-03-29 姜效禹 烟语法萌

        3月28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其中明确,“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只考虑数量,还应考虑致伤力、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多方面情节。”《批复》意味着以后涉枪刑事案件,摈弃了以往唯枪、弹数量定罪量刑的定责标准,回归到刑事审判反映现实人性化,符合公众认知度的本来价值。



  枪支,分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而非军用枪支又分为以火药和压缩气体等为动力两种。一直以来,我国对于非军用枪支并未出台统一的枪支法律标准,有的只是2010年修改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为:“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1.8焦耳杀伤力是什么概念?有媒体总结为:仅是对裸眼等柔软器官造成伤害的最低值,对身体其他部位不会造成太大伤害。说得直白点,就是打到身体其他部位,就是疼一些而已。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意味着,按照规定,持有1.8焦耳以上杀伤力的枪支状物,就是违法行为,至少受到治安处罚。


  具体到定罪判刑的《刑法》标准,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规范办案的司法解释,刑事追责的最低条件为“(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火药动力枪支一支、压缩气体等为动力枪支两支以上就要定罪量刑。


  长期以来,按照前文所述的如此低的够罪判刑司法标准,很多原本不了解具体标准、原本也无人查处的“良民”被抓、被判刑。“玩具枪判刑”、“火柴枪判刑”、“玩具摊判刑”等等新闻,随便百度就可查询得到。


  极端的例子就是,26岁的大连小伙张慧学因买卖和持有子弹是BB弹、价格每支19元的玩具枪,总数达到11支,2016年10月20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情节严重,处十年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3300元,案涉枪支、BB弹等予以没收。后遂上诉,亦被驳回。


  引发涉枪案关注度最高的,莫过于2016年年末的“天津老太气枪案”:2016年10月12日,天津市民赵春华等在 “天津之眼”摩天轮附近的摆射击摊的商贩13人,因枪支持有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按公安部门的枪支鉴定标准认定,赵春华当场收缴的9支枪形物中的6支本认定为枪支。同年12月17日,赵春华于被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上诉期间,案情引发全国媒体及民众热议,一致要求“枪下留人”;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在新闻节目中喊出了“能不能让赵大妈回家过年”的期待。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赵春华案二审宣判: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审在认定赵春华构成“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于能够判处缓刑,是这样表述的“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在以往司法标准下,一旦所持“玩具枪”等被认定为枪支而不受追责,必须突破原有的统一司法规范,难度很大。不过有媒体报道,自从赵春华案之后,各地法院对持枪案件采取了慎重宣判的处理方式。此后社会上对于提高枪支鉴定标准,统一追责标准,呼声一直没有停止,但相关标准一直未见出台。3月28日“两高”出台的《批复》,以“不改变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强调法检官个案能动司法”的折中方法,对涉枪案进行了回应。(具体标准及解释因篇幅有限,本号今天第二篇文章推送,阅读方法为:长按下方二维码添加关注,点击右上方标志查看“历史消息”)


  根据该《批复》,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枪、弹案件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弹药的数量,还要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以上《批复》的指导意义下,相信今后会尽量避免大量出现以往“玩具枪判刑”、“火柴枪判刑”、“玩具摊判刑”情况,不可谓不是进步。但是,也让人担心存在一定的操作问题和执行标准问题。




  《批复》尽管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所有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应遵照执行,但本次批复只有检察院、法院两家,并未有公安机关参与。在具体执行该《批复》时,是否能出现公安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标准不统一问题?


  《批复》将涉枪、弹案件的最终定罪量刑的裁量权赋予了个案的检察官、法官,罗列了“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多项考量情节,实践中,是否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是够能做到统一裁判尺度?


       不光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弹药定罪量刑问题吧?媒体报道的以火柴头为动力的“火柴枪”在本次《批复》中并未涉及,是否可以参照该《批复》标准予以适用?


  刑罚,乃至代表国家处以最重的处罚措施。司法机关在考虑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期时,应慎之又慎,尤其不能出现伤及无辜、违背常理的现象。让无罪的人受刑罚、把罪轻的人判重刑,最终伤害的是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两高”《批复》否定了以往的唯枪支、弹药数量论,体现了司法进步,能否终结“玩具枪入刑”等这样超越社会认知限度的情况,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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